关于通山县通亮木制品厂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名 称:关于通山县通亮木制品厂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3日
关于通山县通亮木制品厂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你公司报送的《通山县通亮木制品厂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用地面积2191.13m2,年产:年产生物质成型颗粒5000 吨,主要建设内容分别有生产车间、办公生活区、原料堆场、成品区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为竹屑、木屑、生物质等;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破(粉)碎机、2台给料机、2台制粒机、1台滚筒烘干机、1台烘干炉、1台振动筛、1台分离器、4条皮带机等。
水晶配料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粉碎→筛分→烘干→制粒→冷却→包装→成品库待售。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后,环境不利影响能获得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生产不用水,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林地施肥,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破碎、筛分、制粒粉尘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限值标准,烘干废气中烟(粉)尘的排放参照执行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的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NOx、SO2的排放标准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三)严控噪声环境影响。本项目运行期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严格落实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普通工业固态废料执行《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液体原料、废水等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储罐区、液体原料仓库、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
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102t/a、氮氧化物0.153t/a,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0.346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口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排污口须设立规范标志牌。委托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定时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完成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